精神障碍男子为去歌吧抢劫他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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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男子为去歌吧抢劫他人钱财。“我在同学家吃饭时喝了大概一斤酒,后我骑自行车准备去歌吧唱歌,但我身上只有7块钱,就想抢前面拎包的那个女的钱。”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市民孙某到案后“直言不讳”,把暴力抢劫他人事实全盘托出。
据查,当晚孙某有抢劫意图后,便将自行车放在路边,悄悄的快步走到被害人鲁某身后拽住鲁的挎包,见鲁某不愿松手,就朝其胸口推打并用脚踢踹致鲁摔倒,鲁某无奈大声呼救,孙某抢得鲁某挎包逃跑时被路过的两名男子制服。
经孙某妹妹证实,孙某早年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常整夜不睡觉,偶尔有暴力倾向,一直在医院治疗,2016年2月份才出院。
公安机关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孙某的案发时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孙某患有双相障碍,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狂躁,在自身所患疾病及酒精的影响下,导致其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具有限制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孙某属抢劫未遂,又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采纳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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