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判死刑后大哭 可能存在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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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9日消息,安徽阜阳。2016年2月23日,界首市发生一起命案,王林因民事纠纷持刀杀死3人致1重伤,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深深的伤痕。同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17年1月6日,法院公开宣判王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服判决,王林当庭表示上诉。
案情
一场纠纷,引发三死一伤血案
命案发生在界首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尚庄新村村民牛军家,3名死者分别为时年35岁的牛军、他的岳母田娟、附近55岁的居民汪全,身负重伤的是牛军的妻子尚丽丽。
据了解,牛军平时以做钢构房为生,王强与牛军是亲戚关系,为他打工。去年10月底,王强施工时不慎从钢构房摔下。在医院治疗、康复一段时间后,回到家中休养。围绕王强继续治疗和赔偿等问题,双方发生了纠纷。当年2月22日,王强的父亲王林驾驶三轮摩托车将王强拉到牛军家门口,要求他承担相关责任,随后矛盾升级。
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6年2月23日15时许,王林因为上述纠纷,在一家五金店购买了一把长约30厘米的木柄尖刀,随后返回牛家。他先后捅刺牛军、汪全颈部等要害部位,并多次捅刺拨打急救电话的尚丽丽和田娟,致使牛军、汪全、田娟当场死亡,尚丽丽构成重伤二级,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
可能存在精神障碍、没有预谋杀人等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据介绍,本案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林和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不是故意杀死被害人。
王林的辩护人称王林具有从轻情节:王林在案发时可能存在精神障碍,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王林无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属于间接故意;王林没有预谋杀人,属于犯罪;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经查,卷宗证据显示王林无任何精神异常,案发现场视频反映王林精神状态正常,作案后迅速逃跑,反应机敏。此外,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王林在侦查阶段供述神情自然,思路清晰,语言流畅,开庭时也能自由对答,充分辩护,根本不存在精神问题,且辩护人未提交任何证实王林存在精神障碍的证据。
此外,法院查明,案件发生时王林所持凶器刀刃长约16厘米,是一把屠宰刀,尖锐锋利,致伤性强。王林将该凶器藏于怀中,撕扯中趁人不备连续捅刺4人要害部位。牛军颈前部有创口,汪全全身7处创口,尚丽丽面部、颈项部及背部多处创口。法院认为,王林明知使用尖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实现,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同时,本案的发生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系长期积累的结果,且王林事前预见到可能发生的争执,并准备了犯罪工具。因此,王林没有预谋杀人,属于犯罪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法院认为,此案源于民事纠纷,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但是被害人的行为显然不能成为王林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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